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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铎:以诚编刊 立信于民

期刊,作为一种“中媒”,即中速中效传播媒体,100多年来在我国主要是以传导先进文化思想与科学理念为传统的。编辑作为期刊的创编缔构者,从来都是期刊生命的主宰,没有期刊编辑,就没有期刊媒体。没有自主创新、精心诚意编刊的编辑人,期刊就没有精神没有灵魂。编辑的人格是期刊传播的道德力量,是期刊风格的核心或基础。

 

在人民大众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经济文化变革过程中,“中媒”期刊发挥着“短媒”报纸、“长媒”图书不可代替的特殊功效。上世纪“五四”时期陈独秀开创的《新青年》30年代邹韬奋主编的《生活周刊》系列,直至今天的中国期刊网与《新华文摘》类报刊所收录的百科万家期刊,仍然是我国文化传媒阵容中的中流砥柱。即使在现代光电技术支撑下的广播、影视、网络和手机媒体,也取代不了期刊这种传统纸媒体。什么原因呢?因为期刊媒体,特别是先进的思想理论和学术文化媒体,它所编发的人文与社会科学论文、实验报告、调查统计或文学艺术作品,其创新性内容和启发人智的价值特别高,比起图书所载的系统知识内容和报纸所载的大量信息内容,期刊的思想理论更富有新进文化的启智性质。其科学研究的高度和阐释历史发展的深度对人的认识具有特别地促进和提高功能。西方学者和编辑家大多认为,期刊中学术论文的创新性与启蒙性,比起其他文化媒体所发表的作品来,先进价值要高得多。学术论文的创新性内容高达75%,而图书的创新性内容一般仅25%。报纸的信息量大,速度快,但其创新性评论通常只占15%。重复性与娱乐性、服务性与舆论性内容是其主要成份。因而,他们把20世纪称为“期刊的世纪”。

 

但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的确出了许多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反映在文化传媒方面也出现了不少复杂的问题。诚信问题就是其中较为严重的一个。且不说图书出版中的“伪书”、报纸中的“假新闻”、影视、网络与手机中的庸俗、诈骗与种种文化垃圾问题。就说期刊媒体,也出现了不少抄袭、造假、违规、犯法、欺骗作者、坑害读者等不诚不信的现象。我不想罗列事例、立题分类、一二三四条分缕析地论述各种问题,仅就切身触及的事情,谈谈当前某些期刊的真诚缺位和信誉丧失,以及因此导致的期刊媒体道德或伦理缺失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许多报刊广泛而深入地讨论与批评了所谓“核心期刊”这个伪命题,揭露了它在经济上寻租、学术上腐败、失去先进文化特性的实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又多次发布声明,不承认营造“核心期刊”是政府行为。高校和地方在科研评奖、期刊评优与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中,已淡化了期刊的“核心”问题。然而,就像“核心期刊”会变脸一样,又出现了一些不叫“核心”的“收库”期刊,如“SCi”、“SSCi”、“Ei”、“CSSi”、“CSCD”等名目的“数据库”“收录”的期刊。似乎一旦被“收库”,刊物就身价十倍。再经某些“知识经济学家”们用拉丁符号一炒作,期刊就变成了摇钱树。其中的文章统统抬高“门第”升了值,变得比股票还着魔。版面费也收到每篇万元之高。2006年年终某大学科研成果开奖时,出

了一件闹事。一位副教授在某“入库期刊”中发了一篇文章,作者交版面费1万元。按该校科研成果评奖文件规定,该刊属于“A级期刊”,应给这位副教授的这篇文章8000元奖金。他还可以在晋升正高职称时以此作为两个必要条件,既是已定的成果,又有了获奖的项目。但在科研处工作人员核查这期刊物时,闹出争执来了。工作人员发现期刊网上正规出版的这一期刊物中,所载的文章篇目与作者姓名完全是两码事,与副教授拿来的这期刊物相比,除了封面、版权页相同以外,其他内容一点也对不上号。工作人员说:你拿这本期刊是“克隆期刊”。我听说这个词儿,先是一惊,而后就问,什么是“克隆期刊?”答曰:“他拿这一本就是!”我想问副教授事情原委,但他气得怒气冲冲跑掉了。据说,他的万元钞票是交给某刊编辑人员的。当然,此事是个别的,但我碰到了。我还碰到过一个“核心期刊”编辑部的10多位人员,集体到某省多所高校寻租、旅游,接受高级招待,当然是以编发人家多少文章为交换条件的。编辑如此作为,怎能客观地审编文稿?以手中掌握的媒体权谋私,公然蔑视“著作权法”,置读者、作者利益于不顾,还有什么媒体道德与伦理可谈!这是不是“第四权力”的腐败呢?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似乎应该尽快立法,除“著作权法”外,还应当立“编辑权法”、“出版权法”与“阅读使用权法”。四权并列,统一立法。由法律来监督媒体。

 

还有一个事关诸已的经历。广西有一家著名的出版专业期刊,还是北京某图书馆圈定的“中文核心”。其编辑主动向我约稿,并且催促了三个多月。我终于写好了一篇《创建中国的期刊理论》,把电子稿发了过去。后来,我觉得这篇文章太长,学术论文的写法也有点呆板,就给编辑发了个电子邮件,同时也打电话说,不妨改为对话的方式,文体稍活泼一点,可读性要好些。于是,编辑给文章中几段开头的话,改为提问的句式,打来了电子稿。我看后,又将第一个问句和答文修改补充了一下,通看了一遍,返回编辑部,表示同意这位青年编辑也署上名字。几个月后,在2007年第1期上,文章发表出来,题目改为《关于创建中国期刊理论的对话》,作者署名项中只有那位编辑,改为“记者某某”。我的作者身份莫名其妙地被抹掉了。刊物发表后,这位青年编辑也觉得不好意思,打电话给我说,他原来在文章题目下署了我和他两人的名字,但到主编定稿付印时把我的名字删掉了。问我怎么办?我当即回答:“不管怎么说,这属于违犯‘著作权法’的行为,希望你们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更正。”但10个月过去了,至今未见到他们采取什么补救更正措施。然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7年第6期《出版工作》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署名是“某某、王振铎”。暑假期间,《中州学刊》一位编辑,在听我的期刊讲座时,告诉我这个消息。我问她:“你能给我一份《出版工作》第6期吗?能问一问是谁让他们转印该文时加上我的名字的吗?”她问过之后告诉

我:“你的名字是人大复印资料中心的人编印此文时自作主张加上去的。”她还给我复印了这篇文章。但人大复印中心并未给我寄这期《出版工作》,虽然我与人大复印资料中心去年签过协议,不要他们的20元复印资料稿酬,只把有复印我文章的那期刊物寄我一份就行。或许是他们把这期刊物寄给原来署名的那位作者了,或许他们怕自作主张加上了我的名字有什么不妥,有意不给我寄,内情不得而知。

 

这件事很小,但说明我们有些期刊的编辑同志,做事不够认真,对《著作权法》不讲诚信,对作者与读者也不讲诚信。随心所欲,随欲而行,连最基本的编务行为都不讲规范。这怎么行呢?期刊编辑是创造期刊媒体的职业责任人。不讲诚信怎能敬业?编辑不敬业,就会使自己的刊物失信于广大作者和读者。自毁媒体,就是自毁编辑事业。这件事情虽小,但其意义不小。所以,我用了一个大的标题:以诚编刊,立信于民。言之不尽,唯望更多言者言之。(作者系中国编辑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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