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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乱反正促出版发展 出版改革初露端倪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出版事业发展史上的伟大转折。
1979年,国家出版局在长沙召开了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针对地方出版社要求改变“三化”的方针,国家出版局代局长陈翰伯明确表态:“地方出版社要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或兼顾全国,可以试行。地方出版社出书不受‘三化’限制。”1983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这一方针得到充分肯定。地方出版社经营方针的调整,极大地激发了地方出版社的出版生产力,由此催生了一批具有全国性乃至国际性影响的地方出版社。
1982年5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出版局划归文化部,改称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此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局或撤销,或与文化局合并,或改为出版总社,其行政管理的能力降低,与快速发展的出版业形成了矛盾。
1984年6月,文化部出版局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地方出版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学会用经济杠杆,推动精神生产。”“适当扩大出版单位自主权,以提高出版单位经营的主动性。‘十条’(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加‘一条’(在国营企业中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其基本精神对出版单位都是适用的。书店和书刊印刷厂都是企业单位,绝大部分出版社现在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都要做到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的提取同利润挂钩。要使出版社由单纯的生产型逐步转变为生产经营型。”这一改革措施的实行,使出版社逐渐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
1984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对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通知提出:中央及省市区的部分期刊继续试行补贴,但要实行经济核算(人员、行政开支均应记入成本),积极改善经营管理,精打细算,杜绝浪费,逐步减少亏损,争取尽早实现自负盈亏。期刊也从国家补贴为主向市场转变。
1986年,为提高出版管理能力,国务院恢复国家出版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
1987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新闻出版署的通知》,通知提出“为加强对全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新闻出版署的职责包括起草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制订新闻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管理书报刊市场,取缔非法出版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等。音像出版的管理职能也逐步交给新闻出版署。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了新闻出版局。
1988年5月6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是新时期关于改革的第一个文件。
1988年,全国各行各业大搞承包的环境下,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也提出,出版社可以试行承包责任制,“继续试行和完善出版社内部的各种承包责任制。编辑部门试行承包责任制时,要有保证社会效益的要求和措施,不允许不顾出版方针和图书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考虑到编辑工作的特点,利润指标不宜分解到人。”“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向国家(上级主管机关)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的主要内容包括出书品种、质量、数量和利润”。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绝大多数出版社把利润指标分解到人,其不良后果很快显现出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买卖书号,编校质量下降,图书品种迅速增加。
1992年1月新闻出版署署长宋木文在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编辑室和编辑个人不要稿承包,因为不利于保证社会效益”。此后,许多出版社用目标责任制代替了承包制。(节选自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魏玉山《出版发行体制改革30年回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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