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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著作权专家第一次握手

魏红副团长代表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与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出版基金会董事长侯君键(前排右)签署“两岸维权事务代理协议书”。

在台北书店中看到的大陆版简体图书。

二月二十七日,著名台湾史研究专家曹永和先生在认真翻看九州出版社出版的《馆藏民国台湾档案汇编》一书。
享有热带高山之岛盛誉的台湾,是一颗闪耀在中华大地东南沿海边上的璀璨明珠。在这座美丽而神奇的岛屿上,传承的是与祖国大陆一脉相承的中华文化。为纪念海峡两岸出版交流20年,由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主任、九州出版社社长徐尚定担任团长,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副主任、九州出版社副总编张海涛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助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魏红为副团长的大陆版权研讨代表团一行30余人,于2月25日至3月5日赴台参加了在台北举行的“海峡两岸著作权保护研讨会”并进行了业务考察活动。据此次研讨会主办方介绍,这是海峡两岸开启出版交流合作20年来首度举办的著作权专题研讨会,是两岸著作权专家第一次面对面握手,对于双方彼此了解著作权保护现况,建立著作权保护共识,促使两岸著作权获得最妥善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呼唤面对面交流著作权问题
两岸出版交流始于1988年,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每年入台的大陆版图书超过100万册。特别是从2005年度起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据台湾有关书商估计,2006年,简体版图书在台湾的实际销售总额大约为10亿台币,以台湾图书市场年销售总值约600亿台币计算,简体版图书销售大约占台湾市场图书销售总额的2%。如今大陆简体版图书每年在台湾保持着3%~5%的增长,市场潜力很大。从80年代开始,一批批台湾作家的作品也开始在大陆出版发行,台湾著名作家琼瑶、三毛、罗兰的作品曾在大陆风靡一时,发行量均在百万册以上。据《文学报》报道,80至90年代广州地区有70%的学生读过琼瑶作品。如1988年,深圳海天出版社向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买断了《罗兰小语》(1—4集)在大陆的专有版权,罗兰作品在大陆出版动辄数以十万计,其作品遍及华夏大地。
虽然近年来海峡两岸出版业界的合作愈发密切,版权贸易愈发频繁,但唯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缺乏面对面的探讨与沟通。鉴于此,在2008年2月26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和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出版基金会联合在台北市立图书馆举办了“海峡两岸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两岸50余位出版业者及著作权法律专家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出版基金会董事长侯君键在致词中指出,“海峡两岸著作出版近年来呈蓬勃发展态势,两岸间出版交流也不断在进行,但唯独版权保护这一部分还待加强,我们希望透过这次研讨,能了解彼此著作权保护的现况,建立著作权保护的共识与做法,让两岸的著作权彼此获致最妥善的保护,提升创作的意愿,创作文化交流更美丽的春天。”大陆版权研讨代表团副团长张海涛也表示,“两岸出版相关业者以如此空前的规模共聚一堂,商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这是两岸开启出版交流合作20年来的第一次,因此,这次会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20年的发展中,两岸在著作权的保护上,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相互借鉴,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双方加强沟通,深入探索、谋求解决,同时,在版权资源的共同保护和使用经营上,存在着种种的机会和空间,有待开创。希望通过本次研讨,彼此加深认识,取得共识,收到积极有益的成果,从而更好地总结过去开拓未来。”两岸代表均明确表达了急切呼唤两岸著作权问题面对面交流的意愿。
此次研讨会受到台湾出版界的高度重视,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出版基金会的常务董事林文睿、王禄旺、廖苏西姿、李锡东、张胜钧等及台湾地区出版事业协会、台湾地区图书发行协进会、台北出版商业同业公会三大图书出版发行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陈恩泉、杨荣川、王承惠、张丰荣、傅春生、彭诚晃等出席了此次版权研讨会的系列交流活动。台湾“中央通讯社”、《中央日报》、《联合报》等还进行了跟踪、专题报道。
专家研讨达成共识
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出版基金会董事、法律顾问林诠胜和台湾辅仁大学图书信息学系副教授宋建成在研讨会上做了题为《从案例看台湾对著作权之保护——兼论两岸著作权之比较》和《两岸著作权法的主要差异》主题发言。两位专家认为,两岸对于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及种类划分大同小异,对于侵害著作权者均规定了其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受侵害者除可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权利侵害的纠纷外,还可寻求司法及行政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三种法律责任规定上,台湾与大陆虽有细微差异,但出入不大。此外,两岸制定的相关规定已融入法律的趋同化走势,因此,两岸在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沟通没有障碍,合作前景光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51条明确规定,“版权即为著作权”,林诠胜律师存在不同看法。他认为,版权与著作权分别代表不同时期的立法思想,国外早期的法律,为保护出版商的利益,首先出现保护翻印权(COPYRIGHT)的立法,后因著作人意识到精神创作的可贵,及出版商无偿占有著作人精神创作之成果,剥夺了著作人应受的保护利益,所以著作权一词乃应运而生。因此,从立法沿革的角度观察,版权的使用早于著作权。在实际使用上,人们有时会将“版权”指为“出版权”,而“出版权”只属于著作权内容的一部。因此要想取得完全的出版权益,契约标的应载明为“著作权”而非“出版权”。他表示,“版权”既非精确的法律用词,而用“著作权”表示更精确些。如果将“版权”与“著作权”两词并用,易引起社会大众的误解。
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翟丽凤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来斌分别作了《浅谈大陆版权保护的现状与版权产业的发展》和《版权保护机构在两岸版权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主题发言。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1991年6月1日实施后,相继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还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2005年又颁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7月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正在起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在不到20年的时间内,已经初步建立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是民事法律体系,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等6个法规为配套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刑事法律体系,1997年的《刑法》,将侵犯著作权罪纳入版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
台湾《联合报》记者骆成在报道中评价说:“中国大陆在保护著作权的工作推动上速度飞快。”台湾与会代表也表示,在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祖国大陆更显完善和周密。到目前,台湾地区还未出台任何信息网络传播法规,而祖国大陆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就目前两岸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内容规定上看,台湾对于侵权盗版者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更显严厉,特别是罚金数额规定大大高于祖国大陆。据陪同大陆版权研讨代表团参观的特约导游蒋世杰先生介绍,在台湾旅游大巴车上为游客播放影视节目光盘,必须拥有“公播证明”,如果没有此证明书在旅游车上私播“家庭版”录影光盘或私自复制的光盘,旅游车司机和导游将会面临罚金75万台币(约18万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严厉惩罚。尽管家庭版是公播版光盘节目价格的1/3(如《张学良传》家庭版光盘价格仅为1200台币,而公播版光盘价格高达4800台币,其中3600台币是购买“公播证明”的费用,即公播版权费),但司机和导游是不会冒播放盗版光盘巨大风险的。
50余位与会者还就共同关注的出版业著作权保护的历程、现状、经验;如何看待在两岸之间版权贸易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如何建立两岸著作权保护平台及争议纠纷解决的常项互动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及同业协会相关机构在其中的作用;在出版数字化、国际化的趋势中,两岸的出版资源如何在受到保护的同时,又能共同开发,共享效益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两岸如何依法加强著作权保护成为了此次研讨会的焦点话题。

大陆版权研讨代表团全体人员2月25日在台北机场受到台湾出版界的热烈欢迎

台湾农学社的图书分装流水线

翟丽凤副巡视员(左)与侯君键交谈

代表团成员参观台北书店

彭诚晃先生(右)、廖苏西姿女士(右二)在观看河北民间艺术作品

张海涛副团长(右)在接受台湾媒体采访

王海宁(左)、邓骅(中)与台湾出版人在洽谈版权贸易
搭建维权平台进行新书发布
2月2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助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魏红与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出版基金会董事长侯君键,还签署了“为加强两岸受托处理著作权合法权益及打击侵权、盗版等维权事务协议书”。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不涉及公权力行使或委托的范围,双方分别就所受理的发生在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侵权、盗版事宜相互委托对方作为代理人代为进行维权事宜;双方维权所采取的方式包括代为调查取证、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同时受委托处理侵权事宜一方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代为签订和解协议、收取赔偿金。”此协议的签订,被视为为两岸著作权人搭起了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研讨交流期间,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九州出版社还于2月27日下午在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上海书店”所在地举行了“台湾文献史料出版工程”——《馆藏民国台湾档案汇编》出版发布会。这套史料共300册,收录1912年到194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与台湾有关的官方档案,许多档案是首次公布,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规模的台湾文献整理成果。据介绍,《馆藏民国台湾档案汇编》所辑史料,时间上以台湾光复为界,大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档案形成于1912年至1945年9月,为台湾同胞归国求学、工作、参加抗日活动及国民政府筹备收回台湾的相关档案。一部分档案形成于1945年10月至1949年,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台湾省政府所属各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往来档都有存档。馆藏档案形式主要为公务文书,此外还有照片、图片等。它们不论在史学研究、工作参考还是在文物考证、艺术鉴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为保持档案原貌,《馆藏民国台湾档案汇编》所辑史料,均照原件翻拍,未作剪辑、删改;档案有模糊、残缺者,一仍其旧。为便于读者查阅,《馆藏民国台湾档案汇编》书末(第300册)编有全书总目录。“台湾文献史料出版工程”除了已出版的《台湾文献汇刊》、《馆藏民国台湾档案汇编》外,还将在2008年及以后陆续整理出版《明清宫藏台湾档案汇编》、《民间遗存台湾文献选编)等大型文献史料。在发布会上,台湾联经出版公司发行人、上海书店董事长林载爵,台湾“国家图书馆”馆长黄宽重、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历史研究所所长许雪姬及著名台湾历史研究专家曹永和到会发言,除提出了一些学术修改意见外,均表示,此书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对两岸交流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在随后的交流中,大陆版权代表团参观了台湾最大的图书发行物流公司农学社和著名的联经出版公司、诚品书局,了解到目前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出版公司约有9000家,而实际运营的只有1500家左右。两岸版权贸易增长速度极快,特别是自2003年台湾对大陆图书再次解禁以后,大陆图书在台销售开始呈增长势头。2006年台湾共进口大陆简体版图书44万种、约181万册,2007年上半年达19万种86万册。仅联经出版公司一家就存有3万多品种。同时还了解到,目前简体字图书进入台湾的方式主要分三种:来自空中、海上以及搭“潜水艇”而来。所谓来自空中,即经由空运入台;来自海上,即经由海运入台;至于搭“潜水艇”而来,就是经过各种“地下管道”。大陆对台的图书出口商原本仅有6~7家,然而近年来大幅增加到几十家,而台湾进口商大约有50家左右。目前在台湾贩卖大陆图书的书店,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自行进口销售的进口商,大约有50家左右;另外一种是向进口商批发大陆图书销售的书店,这种类型的书店大约有200家,其中大部分为大学校园之图书文具部。根据地理位置分布来说,台北占有70%,其他区域30%,因为台北有许多大学院校、大型图书馆。这些为今后两岸加强版权贸易合作提供了信息基础。
在大陆版权代表团赴台考察期间,河北省石家庄市版权局副局长张秀芳还向两岸参加版权研讨活动的代表展示了多幅河北民间艺术作品,呼吁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加强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以带动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图缩部副经理王海宁、北京义华数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邓骅还走访了台湾大学、台湾国立大学、辅仁大学等多所高校及研究机构图书馆,就台湾与大陆图书的引进和输出进行了广泛的洽谈。福建省海峡广播影视译制中心副主任程文铸与台湾相关机构就《白银谷》等大陆优秀影视作品入岛进行了会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出版事业部业务经理赵秀清受吉林出版集团北京分公司等大陆出版机构委托,与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签署了社科类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同时还代理大陆出版机构分别与台湾学生书局有限公司、台视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上扬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了多项出版合同,获益颇丰。正如徐尚定团长在接受台湾联合报记者采访时所表示,20年来在两岸出版界共同努力下,双方由隔绝到目前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成果斐然。不过,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巨大的经营空间。可喜的是,通过此次研讨会及相关交流活动,对两岸出版界的进一步互相了解无疑具有极大帮助,特别是对于版权问题的部分争议和对未来合作问题的研讨,势必会有助于今后双方在版权实务技术操作层面上的合作,对两岸著作权人保护自己作品权益也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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