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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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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周恩来选集》(上卷)出版发行。1984年12月15日《周恩来选集》(下卷)出版发行。

 

1月9日 国家出版局于本日、2月19日和1982年4月3日,连续发出从严控制旧小说出版的通知。

 

1月15日 中国出版代表团于1979年访问英国时,与英国出版家协会达成协议,由英国几家较大的出版公司为我国培训编辑人员。根据这一协议,我国第一批学员陈力等6人今日离京,前往英国学习,为期6个月。

 

2月18日 文化部、国家出版局、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全国第二届连环画评奖揭晓,授奖大会在北京举行。

 

2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指示》说:所谓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就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刊物和组织。处理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总方针是:决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活动,以任何方式印刷出版发行;决不允许这些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成员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串连,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任何形式的联合。

 

3月6日 国家人事局以(81)国人71号文件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七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暂行规定》指出,确定或晋升业务技术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行政职务与业务技术职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申报职称所指论著著译是指本人著作、译著、论文、评论、通讯、报道等作品。本文件还对申报和评定技术职称的程序等作了详细说明。

 

3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家出版局《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加强编译队伍建设,大力扩充民族文字图书印刷生产能力,做好图书发行工作以及妥善解决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经费等问题。

 

3月17~24日 中共中央书记处两次召开儿童和少年工作座谈会,提出全党、全社会都要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要求文艺界为少年儿童创作一些好的文学作品、电影、戏剧、歌曲等。

 

3月27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适当控制性知识图书出版的通知》。《通知》规定,近几年内介绍性知识的图书一般不再新编或再版,今后出版这类图书要送卫生部请有关专家审定。

 

4月4日 中宣部、文化部、公安部等8单位发出《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知》,对查禁这类物品作出部署。

 

4月28日 中宣部发出《关于认真检查和整顿刊物的通知》。

 

4月29日 中宣部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全国农村读物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纪要》对加强农村读物出版发行工作提出六条意见:(一)认真抓好编写出版工作;(二)分配城乡共需的图书要注意照顾农村;(三)挑选好书,分批重印,专发农村;(四)采取多种方法把农村图书发行工作搞活;(五)开展农村读物的竞赛和评奖活动;(六)加强对农村读物出版、发行工作的领导。

 

5月3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缩短图书的印制周期的通知》。随文转发了中国印刷公司制订的《图书印制周期考核试行办法》,自7月份起在直属印刷厂中试行。

 

5月8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改善新华书店进货工作和备货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反对宁缺勿压的指导思想,对有长期销售价值的书,出版社要与书店共同备货,要改善仓储条件,增加流动资金等。

 

5月11日 国家出版局颁发《新华书店滞销图书处理办法》。

 

5月22日、7月7日 陈云两次指示要把古籍整理工作抓紧搞好。对古籍单作标点校勘,还不行。为使后人能看懂,还要把一些重要古籍译成现代语言。要制定一个长远规划,组织人力,分期分批进行。

 

6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图书进出口协调小组的通知》,以加强图书进出口的协调工作。

 

6月17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改善出版社自办发行的意见》,重申《关于出版社和新华书店业务关系的若干原则规定(试行草案)》继续试行。

 

6月22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检查图书定价的通知》指出,图书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国家对书价一贯采取保本薄利的政策。具体到每本书来说,应该是有赚有赔,大体平衡;有些专业性很强的出版社,不能强求平衡,而应允许计划亏损。

 

7月1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年历、挂历由出版社编选出版。商业部门也可适当印制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出版局与商业厅(局)商定。其他单位不得印制、销售,年历、挂历用作业务宣传必须加以控制,经过批准可以印制,但不得在社会上销售,年画必须由出版社编辑出版。

 

7月6~8日 国家出版局在北京召开中文图书出口业务座谈会。

 

7月13日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发行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教材必须切实保证按时、定量供应学校,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并充分供应各种职业教育和尽量满足社会读者的需要。

 

8月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同外国合作出版外汇收入留成问题致国家出版局的复函。12月国家出版局发布外汇留成管理和使用试行办法。

 

8月31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权利的通知》。《通知》指出:一、国内出版社根据作者和编注者的协议对自己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权利,没有原出版社的授权,其他出版社无权翻印,也不得擅自删节(不含缩写本)或改头换面之后另行排印。二、著译者已授权给出版社的书稿,别的出版社不得用提高稿酬标准或重复付稿费等不正当手段,另行排印出版。三、出版社任意翻印图书,侵犯原出版社权利,必须严肃检讨,并赔偿原出版社损失。

 

9月17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指示》要求:(一)加强大学的文科教育,并从小学开始,就让学生读点古文;(二)整理古籍,仅作标点、注释、校勘、训诂还不够,要有今译;(三)组成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直属国务院;(四)由规划小组提出一个为期30年的古籍整顿出版规划;(五)保护和抢救现有古籍孤本、善本;(六)古籍整理工作,可以依托于高等学校;(七)国家给予经费支持。

 

10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坚决刹住国内互赠挂历不正之风的紧急通知》。

 

10月6日 国家出版局发文,重申有关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著作的出版问题的决定。凡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文章、讲话(包括内部发行的),一律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并统一供给纸型,分省适量印制。

 

10月8日 国家出版局、教育部发出《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并由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集中编印教材预订目录发给各地。教材出版时间规定为秋季用书最迟应在7月15日前出齐,春季用书最迟应在春节前40天出齐。

 

10月1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颁发的《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1)对外合作出版,必须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2)必须维护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经济上有所收益;(3)符合本社的出书方针和出书范围;(4)合作出版项目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其编辑方针、书稿内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须经我方同意。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改动;(5)合作出版供我国读者使用的外国编辑的书稿,应是我国所急需的;(6)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对外合作出版。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7)每个合作项目都应签订有一定时限的合同;(8)应履行审批手续;(9)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10月13日 中宣部出版局邀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文献资料研究室、国家出版局等11个单位有关同志开会,讨论如何编辑出版涉及真人真事的图书问题。

 

10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陈翰伯、吕叔湘、罗竹风《关于加强〈汉语大词典〉工作的报告》。中央办公厅要求中央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委予以更大的支持,努力保证《词典》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出版,同时,努力保持这一工作队伍长期稳定地存在,并尽可能地提高和扩大,以求我国词典事业得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

 

△ 中宣部发出《关于严禁进口淫秽色情书刊的通知》。

 

△ 中宣部批准国家出版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读书〉杂志工作的报告》,决定新成立以陈翰伯为召集人的编委会。

 

11月12~18日 首届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学术期刊编辑工作者协会筹备委员会同时建立。

 

11月14日 国家出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11月17日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加强报刊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保密工作的通知。

 

11月25日 中宣部批转国家出版局党组《关于加强政治理论书籍发行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许多书店对于政治理论书籍和思想教育读物的发行重视不够,订数偏低,发行量较少,不能及时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为此要求各地党的宣传部门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新华书店是党在思想战线的一个重要宣传部门;各地出版局要抓紧对发行队伍的培训,要恢复和健全发行系统的订货审核制度;出版、印刷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书籍宣传工作。

 

12月7日 人民文学出版社与日本的学习研究社、曙光社,在北京签订一项关于在日本翻译、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合同,定于1983年4月出版日译本《鲁迅全集》第一卷,1984年全部出齐。

 

12月1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的通知。李一氓为组长,周林、王子野为副组长。王玉清等50人为小组成员。于省吾等34人为顾问。

 

    △ 中央宣传部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全国少年儿童读物出版工作会议的报告》。10月7~16日,全国少年儿童读物出版工作会议在山东泰安举行。会后,向中央宣传部的报告中对加强少儿读物出版工作提出了四点改进意见:一、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读物的出版,培养少年儿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二、要努力出好科普读物,增长少年儿童的科学知识,引导少年儿童从小养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优良风尚;三、要大力编写和出版学龄前低幼读物;四、要注意编写适合农村少儿阅读的书籍。

 

12月14日 财政部核复国家出版局利润留成办法。同意自1981年1月开始对国家出版局所属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12月15~18日 国家出版局和教育部在北京召开《汉语大词典》工作会议,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10月28日转发陈翰伯、吕叔湘、罗竹风《关于加强〈汉语大词典〉工作的报告》等有关问题。这次会议提出: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汉语大词典》工作的领导。二、要着重解决稳定、充实和提高编写队伍的问题。三、制订工作计划,抓好释文质量,抓紧编写进度。四、制订工作细则,逐步做到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各类人员职责分明。五、关于《词典》出版时署名的问题。六、加快汉语词典编纂处的建设,以适应编纂出版工作的需要。

 

12月19日 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加强对刊物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指出,通过刊物的检查和整顿,一些刊物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真正说服力强的文章和作品比较少;有少数刊物甚至发表了一些倾向性不好、有严重政治错误、脱离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和作品;还有些刊物将低级、离奇、淫秽、荒诞的货色,塞到刊物上,造成有害影响;有的还造成严重泄密事件。《通知》提出了加强对刊物领导和管理的意见。

 

    △ 国家出版局在答复机械工业出版社的来函时,对文革前遗留稿费的处理问题提出意见:(一)对文革前夕正式出版的著译,出版社未付酬者,应补付;(二)被错划右派或错判刑、现已平反者,其著作在出版社正式出版后,未付酬的,应补付;(三)文革前夕,按约稿合同交稿,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出版者,出版社应付一部分赔偿费。

 

12月25日 国家出版局党组向中央宣传部报送《关于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的汇报提纲》,包括出版工作的形势和方针任务、积极发展出版事业、加强出版队伍建设、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等内容。

 

    12月29日 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颁发〈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专业标准的通知》,决定于1982年1月起在出版印刷业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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