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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盗版与反盗版

侵权、盗版是古来就有的。从宋代开始,盗版日多。书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出版物,就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明代陈氏刻的《皇明文集》,其声明只有六个字:“敢有翻刻,必究。”这和现在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何其相似。

 

盗印年历惹官司

 

唐代司天监每年印有历本公开发卖。四川因离长安很远,就无历本运到。安禄山之乱时,唐僖宗从长安逃到四川,却见市场上有私人印的历本出售。各本的月大月小不一样,与政府发卖的标准本有别,而卖的人都说自己的历本是正确的。当地人把他们送到官府究罪。官说:“你们不是争月的大小吗?差个一天半天有什么关系?这是小事。”于是把当事人赶出了公堂。

 

十分明显,四川的商人是翻印司天监的历本,用今天的话来说,是侵权,或者说是“盗版”。这本是违法事件,所以出错也无法避免,审判官应该依法对侵权者追究责任。哪知这个官偏偏是个糊涂官,胡说几句,一场盗版案也就不了了之。

 

政府三招防盗版

 

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印书比手抄容易,这就给盗版带来了方便,因而从宋代开始,盗版日多,迫使政府不能不管,于是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罗璧《识遗》一书说:“宋兴,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

 

没有申请而“擅镌”,也就是私自刻版,那就方便了盗版,要依法处理的。这是一。

 

二是也在宋代,除了国子监刻印的一般经书而外,如有“新刊行文字”,必先将副本呈送官府看样,一方面是防“异端邪说”,另一方面也是怕有人以刻新书为名,干那盗版的勾当。若有不遵法而行的人,则采取具体措施给予打击。

 

三是对合法出版物给予保护。事前张贴榜文,说明某书由某处某人所出,他人不得“专一翻版”。这样的榜文,既是事前预告出书信息,也是给盗版者一个警告。直到明清还是这样的。

 

除了官府干涉外,书商自己也有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们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备案,以示合法,他人无权翻刻。

 

(小炜摘自《四川科技报·奥秘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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