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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稿费制度与文化的贫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的平均水平上涨了30多倍,也就是说,20多年前拿月薪50元上下的一位工薪人士,现在差不多可拿到1500多元。可在这30年间,中国的稿酬仅上扬了3~5倍。仅为工资上涨水平的1/6。

 

稿酬的上涨不仅大大低于工资的上扬水平,甚至低于同一时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水平。1978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不过区区的3857亿元,而2006年居然超过16万亿元,上涨了50多倍。稿酬上涨仅为同一时期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上涨的1/10。

 

1980年,大多数文学期刊所执行的稿费标准是每千字10元,报纸稍低一些。可现在,2006年执行的还是1990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稿酬标准,仅为每千字30元~50元。

 

2006年国家大幅度地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却偏偏不涨稿费标准。这在实际上大大地恶化了靠稿费生存的文化人的生存环境。

 

稿酬过低已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作家的贫困已使作家从令人尊敬的职业名单中消失,辛苦几年才出一本书,加之市场疲弱,扣除税收之后已所剩无几。不信你调查一下,中国的驻会专业作家们80%靠作协发给的工资生活。中国几乎没有一个诗人能靠写诗的稿费生存。所以,中国所有的诗人都是业余诗人。

 

没有正式工作的“自由撰稿人”更惨。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已沦为城市打工族中需要社会赈济的弱势人群,生活都难以为继。

 

不信,你可以看看不久前出台的、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那长长的名单中,高级教师、电信、电力等垄断部门的职工都名列其中,但是,却没有“作家”。

 

这说明了两点:1.对作家的个人所得税监控已十分到位;2.作家的收入十分微薄,不在高收入人群之列。

 

关于这件事,我们可以到全国各地作协,对那些由作协供养的专业作家们的生存状况作一次调查,就可以知道由于稿酬过低,已经造成了什么样的恶果。

 

陕西著名作家、茅盾文学奖获得者路遥死后,家属清点他的债权债务,发现两项相抵,其遗产为零。而另一位陕西著名作家邹志安死后,《文学报》发起全国性的募捐,以抚恤其遗属,使其家人不至陷于冻馁之苦。

 

作家之穷苦以至于斯!

 

据鲁迅研究专家们考据,当年的鲁迅,职业一栏应填写“自由撰稿人”,因为他既不在“作家协会”工作,也没有“作家工资”可领,稿费是他唯一的收入。可他那时候的稿费和版税收入平均为每月(合成现在的人民币)两万元左右。

 

一篇好稿值多少钱?

 

有家报纸的总编对我说,他们的报纸那期的周末版刊登了一篇《6·6空难纪实》,平常印五六万份的报纸,那一期印了60多万份,还脱销断档。一篇不过五六千字的文章给报社创造的直接收入便超过了30万元,可按照国家版权局制定的稿酬标准,他应当得到的稿酬不过200元!为应得稿酬的1/200。

 

这正常吗?这是物有所值吗?

 

过低的稿酬标准使作者无法增加写作的投入,因为他不能不作成本核算:200元能支持他花费两周多时间的到处奔波、四处采访吗?够车钱、饭钱、烟钱、稿纸钱吗?而报刊社动不动还要作者“独家专稿”,不许一稿多投,“一个月后未见通知”,方可“再投别家”。

 

如果说,一些经营困难的报刊社,一些穷报穷刊,他们发不起高稿酬,还情有可原,那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可是,那些富得为肥胖犯愁的报刊社,日进斗金的大报大刊,按千字30元~50元打发来稿,又该让人如何评说?

 

过低的稿酬标准使许多年广告收入过亿的报业集团,已属亿万富翁的大报大刊,心安理得、理直气壮地按千字30元付酬。

 

劳动与报酬之间的关系是价值取向。即:物有所值。即:你创造了多少价值,你就应当得到多少报酬。

 

这才是一种公平。也只有这样付酬,才能体现劳动与报酬之间的公平原则。

 

这里面压根儿就没有“专业”还是“业余”的什么事儿。过去,“外快”是个贬义词,是个“挣不该挣的钱”的同义词,而现在则是个“勤快”和“超值贡献”的褒义词。更何况“自由撰稿人”是个风行全世界的正当而高尚的职业,是“专业作家”的正名。

 

什么是“作家”?

 

全世界统一的定义是:以写作为生的人。或者更直白地说:靠稿费生活的人。过去五千年,以后五千年,到什么时候他都是个个体劳动者。

 

过低的稿酬制度使文学界的体制改革进退两难,过低的稿酬制度使国家不得不养活着作家,而作家的贫困又使作家不能不唱“食无鱼”的哀歌。

 

(奂生摘自《东北之窗》 200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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