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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泰:全面修改版权法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对韩国版权环境的影响

韩国世明大学媒体创作学科教授
大韩出版文化协会版权专门委员会委员
金基泰
一、序言
最近包括媒体产业的文化产业所发生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对于文化产业变化中心转移到版权领域的趋势,人们很关注。随着这种媒体环境的变化,韩国2006年底经过国会通过的修改版权法,于2007年6月29日起生效。这次经过全面修改的版权法中,包含数字及网络技术、版权环境,这些新媒体环境纳入到修改版新版权法中。根据国际规范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从1987年开始全面修改版权法工作以来,在陆陆续续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对于已被弄乱的版权法体系,进行纠正的同时,为防止侵权行为和公平利用著作物,新增设和修改了部分条款。
版权概念产生的背景是,通过印刷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大量复制技术。以图书出版与杂志、报纸为代表的印刷媒体的发展,与版权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但是18世纪以后,以先进国家为中心发展的版权政策,与这种背景没有关系。在数字媒体发展与国际贸易规范变化相吻和的情况下,版权政策也在快速地变化发展着。
韩国1957年制定的版权法,实际上是一种名不副实的状态。1987年7月1日修改的版权法生效以后,国内外版权环境就急速的变化着。特别是在线媒体、数字媒体等多媒体环境下,固定的下线媒体版权法与政策方面暴露出各种问题。在这种环境中,媒体工作者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比任何时候都高。
2007年4月韩美之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后,韩国文化产业在发生新的变化。知识产权领域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争端,版权问题也成为十分重要的国家议题。我在这里谈谈新修改的版权法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版权环境的影响问题。
首先对韩国版权环境变化状况整理如下:
? 1957年制定版权法。
? 1987年7月1日:全面修改的版权法生效。
? 1994年7月1日:部分修改的版权法生效。
? 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机构知识产权协定(WTO/TRIP3), 在韩国生效。
? 1996年7月1日:部分修改的版权法生效。
? 1996年8月21日:伯尔尼条约在韩国生效。
? 2000年7月1日:部分修改的版权法生效。
? 2003年7月1日:部分修改的版权法生效。
? 2005年1月16日:部分修改的版权法生效。
? 2007年4月2日:签订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
? 2007年6月29日:全面修改的新版权法生效。
二、版权法全面修改案内容与韩美自由
贸易协定版权条款主要内容
1、版权法全面修改案主要内容
1)增设广播、传送、数字声音传信等公众传达信息概念。对广播与传送条款的部分句子进行修改的同时,新增加数字声音送信及数字声音送信工作者的概念与著作者的公众送信权。
2)为保障著作物流动安全,维护健全的版权秩序,引进版权认证制度。
3)对公开的政治演说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禁止只对某一个人的演说编辑利用。
4)为学校讲课目的传送著作物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的前提下,教师、学生可以传送著作物的一部分,为高中以下学生讲课传送著作物时,不收取费用。
5)教科用图书传送费用支付范围(团体)指定及取消的主要条件,如果三年之内未分配使用补偿金,可以用于公益事业。
6)对报纸、网络报纸及新闻通讯的时事消息及评论等,除有禁止利用标记以外的,其他言论机关可以自由复制、分发、广播的规定。
7)图书馆等单位的传送信息费用支付范围指定及取消的主要条件,三年之内还未分配使用其补偿金,可以用于公益事业。
8)表演者人格方面的“姓名表示权”与“同一性维持权”禁止转让或转移。
9)外籍表演者及唱片制作者,可以收取销售用唱片广播的补偿金。
10)在线服务提供方,为防止非法传送著作物,采取相关技术措施。
11)版权委员会业务条款:著作物公平利用业务;对版权研究、版权教育及宣传、开发政策支援;对技术保护措施及版权管理信息方面的政策支援;构筑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及运营系统。
12)文化观光部部长、市与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具有废弃非法复制品的权利与对非法复制品,下达删除命令的权利。对不执行命令者,罚款1000万韩元以下。
13)对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产权行为,没有产权所有者的控告也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主要内容
如果韩美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国会批准生效后,很可能与欧洲自由贸易协定一同,旋起一场大风暴。特别是竞争力比较脆弱的媒体及文化产业结构,在先进国的攻势面前可能变成无能为力,令人很担忧。于是一方面对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签定和实施过程本身,轻率而不熟练的问题的批评,同时开展反对国会批准协定的活动等,不断地出现混乱局面,对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版权条款,进行观察的情况如下:
1) 对一次性储存信息复制权的认定。
对电脑RAM(拨电源,储存的数字信息,就立刻被删除的储存设备)一次性存储的信息作者,赋予复制权。
? 相关条文: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8·4条版权及与著作相关的权利。
各当事国具有对著者、表演者、唱片制作人,用任何方式或任何形态,永久性或临时性存储的作品、表演、唱片,复制许可的权利与禁示的权利。
2)延长版权保护期限
不管著作者死后基准或者发行(或创作)基准,版权保护期限,一律延长到70年,但根据新、旧法过渡的规定,期限可以缓二年。
? 相关条文: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8·4条,版权及与著作物相关的版权。
3、当事国对著作物(包括照相作品)、表演、唱片的保护期限推算时,遵照如下规定办理。
A、以人的自然寿命为基础时,保护期限为著作者生存时间和死后70年以上。
B、以自然寿命以外为基础时保护期限:
1著作物、表演、唱片,从发行的年底开始70年以上。
2著作物、表演、唱片,从创作起25年以内还没有得到发行许可时,从其创作的年底开始70年以上。
3著作物复制控制技术设备保护措施
禁止破坏复制控制技术设备(根据暗号和ID,才可以利用著作物),但不是故意的,或过失时,不构成侵权行为。
4引进法定损失赔偿制度
根据损失赔偿原则,引进法定损失赔偿制度(法定赔偿额下限制度)。
? 相关政策: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8·4条,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程度与救济”。
4、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对依版权法保护的著作物、唱片、表演以及伪造商标的情况,当事国根据版权所有者的选择,可以法定赔偿额并执行,损失赔偿额,必须在可以控制未来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以足额赔偿侵权损失费。
5引进“非亲告罪”
商业规模版权被侵权时,适用“非亲告罪”。
? 亲告罪是指必须有被害人或法定证人的起诉,才可以提起公诉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犯罪只有检察官可以提起公诉,即刑事追诉(检察官起诉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追查)。没有被害人的起诉,不能提起公诉的犯罪叫亲告罪。亲告罪起诉有效期是从认识犯人的日期开始6个月,撤消起诉以后不能重新起诉。非亲告罪是指不是被害人或具有起诉权人的诉讼,而是第三者向搜查机关诉讼并要求处罚的。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大体上做为起诉办理。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机关诉讼罪犯,但本人或配偶者的直系亲属不能诉讼。诉讼在初审判决宣告之前,可以撤诉并不可以重新诉讼。
26,A当事国具有对故意伪造商标和侵犯各种版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及处罚条例规定权。其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动机,故意侵犯各种版权的重大事件。
2)以商业性利益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侵权的行为。
B、当事国,对伪造或非法复制的商品,故意进口或出口的行为,做为非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27,第18·10条(续上述26项内容)。
A、当事国可以规定,根据消除经济利益动机的有关政策,为抑制未来的侵权行为,在罚款力度加大的同时,处以包括徒刑的刑罚。以商业利益和经济利益为目的侵权时,当事国鼓励司法部门,在可以防止未来侵权行为的水平上,加以刑事处罚。
B、司法部门具有对犯罪嫌疑人伪造或非法复制等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有关材料及工具,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文件,以及侵权行为而得的所有财产,下达没收命令的权利,如果没收的东西,属于相关命令的一般性范畴,没有必要敌视。
C、司法机关拥有对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所有财产,没收的权利。
D、司法机关除例外情况,可以下达如下命令。
1对所有伪造或非法复制的商品和伪造装潢的物品,可以下达没收及废弃的命令。
2 对伪造或非法复制商品制作时使用的材料和工具,没收及废弃。
当事国根据以上C、D内容,可以制定没收及废弃条例。
E、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当局,可以保存废弃的商品目录与其他有关材料目录。有关部门为赔偿损失提起行政诉讼时,利用其证据方便,可以暂时保留其废弃材料。
F、本国权力机关,对本章中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签字或没有所有权人的正式起诉,也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
29,当事国对没有得到版权所有者的允许,为传达或复制公开放映的电影或其他影像著作物,故意利用录像设备或企图使用者,可以适用刑事程序处理。
6加强在线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服务企业)的责任。
版权所有者被侵权时,向在线经营商提出,要侵犯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时,互联网服务企业,及时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版权所有者,以此加强责任。
三、全面修改版权法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
对版权环境的影响
1、版权政策主管部门文化观光部,在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之际,表明了态度“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使版权领域的版权保护水平可以全面提高,但一般人利用著作物的环境,不会有大变化。文化观光部尽量甄别采用,在数字环境下可以促进版权产业(文化内容)发展的权利。为防止由于版权保护过度造成的著作物利用率下降而出现经济损失,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韩国未来20年将承担的版权费用大约2111亿韩元,其中出版领域的版权费用约679亿韩元,年均约34亿韩元。其中分配给美国著作者的版权费比重,约12%,年均4亿韩元左右。
〈表〉翻译图书一年版权使用费估价(以2006年基准)
|
分类 |
翻译种数 |
平均发行册数 |
翻译图书总发行量(册) |
销售量占有率(60%)(册) |
平均定价(韩元) |
翻译图书一年销售额(韩元) |
版税(10%)(韩元) |
|
总类 |
32 |
1,805 |
57,760 |
34,656 |
19,007 |
658,706,592 |
65,870,659 |
|
哲学 |
334 |
2,054 |
686,036 |
411,622 |
15,174 |
6,245,946,158 |
624,594,616 |
|
宗教 |
459 |
1,921 |
881,739 |
529,043 |
11,451 |
6,058,075,973 |
605,807,597 |
|
社会科学 |
1,257 |
1,532 |
1,925,724 |
1,155,434 |
16,876 |
19,499,110,934 |
1,949,911,093 |
|
纯科学 |
195 |
2,213 |
431,535 |
258,921 |
17,399 |
4,504,966,479 |
450,496,648 |
|
技术科学 |
352 |
1,419 |
499,488 |
299,693 |
18,942 |
5,676,781,018 |
567,678,102 |
|
艺术 |
303 |
1,693 |
512,979 |
307,787 |
15,708 |
4,834,724,479 |
483,472,448 |
|
语言学 |
109 |
2,599 |
283,291 |
169,975 |
14,738 |
2,505,085,655 |
250,508,566 |
|
文学 |
2,057 |
2,186 |
4,496,602 |
2,697,961 |
8,994 |
24,265,463,033 |
2,436,546,303 |
|
历史 |
327 |
1,855 |
606,585 |
363,951 |
19,119 |
6,958,379,169 |
695,837,917 |
|
学习参考书 |
36 |
8,467 |
304,812 |
182,877 |
9,730 |
1,779,492,456 |
177,949,246 |
|
少儿 |
2,290 |
3,150 |
7,213,500 |
4,328,100 |
8,868 |
38,381,590,800 |
3,838,159,080 |
|
漫画 |
2,731 |
2,769 |
7,562,139 |
4,537,283 |
4,167 |
18,906,859,928 |
1,890,685,993 |
|
计 |
10,482 |
2,589 |
25,462,190 |
15,277,314 |
13,859 |
211,735,345,794 |
21,173,534,579 |
材料:大韩出版文化协会
在〈表〉中所显示的翻译图书总发行量10482种中,翻译日本图书共4324种(占总发行量的41.3%)为最多,其次是美国图书共2695种(占25.7%)、英国图书879种(8.4%)、法国图书663种(占6.3%)、德国图书626种(6.0%)、中国图书349种(占3.3%)。在我们图书市场中翻译出版日本和美国图书的比例,相对很高。
文化观光部发表了,为避免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导致知识产业宠儿出版产业的萎缩,并保持其持续增长,扩大对优秀学术图书、基楚图书的支援;推进流通信息标准化事业;开设“出版稿件银行”,出版产业培育方案等。
2、对一次性存储著作物复制权认定问题
根据从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全面修改版权法中“著作产权界限规定”,如下的情况,不属于侵犯著作产权范围。
1在审判程序等工作中复制。
2为利用于政治演讲复制。
3为学校教育目的复制。
4为时事报导复制。
5为时事记事及评论复制。
6引用公开发表的著作物复制。
7非营利性公演、广播。
8为私人利用复制。
9图书馆等部门复制。
10考试题复制。
11为盲人等残疾人复制。
12广播工作者的一次性录音、录像。
13美术著作物的展示或复制。
上述的国内法规定,是否适用于为一次性存储而复制的方面,或者另外有新基准规定,不太明确,因此要提示公正利用方面的具体基准。
3、加强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在韩美贸易协定中规定,在线服务提供者,把侵犯在线经营商版权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版权所有人,以加强其责任。现行韩国版权法中规定“通过利用在线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著作物,进行复制、传送时,版权和相关权利被侵犯时,其版权所有者向在线服务提供方,讲明事实并提出中断复制与传送的要求”。讲明事实程序与提供侵犯版权者个人信息程序,如果稍不注意,可能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危险。对此人们提出质疑,这种程序,好像比人格权利更重视财产权。
4、对引进法定赔偿制度的各种议论
加强版权执行力度方面,最显眼的部分是法定损失赔偿制度的引进问题。就是根据损失赔偿原则,事先以法制定赔偿额下限的制度。引进这种损失赔偿制度与“非亲告罪”一同,可能产生各种副作用。例如对可能造成大量被告,出现赔偿额很高的现象,过度保护版权而导致不良影响等。另外对赔偿额下限基准问题,围绕损失赔偿问题出现起诉与控告及民事诉讼现象猛增时,区分的设备准备状况如何等提出质疑。
过去旧版权法中损失赔偿额认定方面,被害人想证明自己的损失额,但很难推算清楚。即容易非法复制的出版物、唱片的非法复制品数量推算很难,于是规定出版物5000册,唱片10000张做为赔偿的依据,有人就提出批评,这种依据除出版物与唱片以外的其他著作物,根本不适用,而且其数量是随意定的,因此其效果很不理想,2003年修改版权法时,改为“认定损失额”,即“法院认定发行损失的事实,但难以推算其损失额时,参照辩论的主旨及调查证据结果,认定相当数额的损失赔偿额”。
四、 结论及意见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范围很广,但大多数人认为实际效果,对韩国不利。于是很严肃地提出,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带来公平利用幅度减少,并变更版权制度的根本性质,将导致制度机能被抹杀等主张。最近在美国加强版权保护方面,在数字环境中,不想放弃现有权利的媒体软件制作者,与法院展开的较量和与议会的沟通,都取得成功;他们又以网络公司、软件开发人、利用人为对象,不断地开展攻击性诉讼,终于为扩大自身权利的规范取得成功,议会还为这个规范法律化而投入很大的力量进行沟通的。这样立起来的美国版权法,普及于世界。通过国际机构与WTO多次协商,还没有贯彻的部分,按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贯彻执行。
现在韩国,应该承认对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过程与内容,分清是非的时机已过的事实,为把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转祸为契机的办法进行探讨的时候啦,针对如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探讨。
(1)加强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加强版权执行力度。要考虑对未来要求刑事处罚的控告或围绕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增多时的处理办法。
(2)近期可能国会批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未来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是不可避免的,要抓紧时间加强著作物利用者现有权利的措施。
(3)需要构筑各种著作物产权期限数据库
如果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国内文化发展的契机,首先要构筑对被害领域的强有力保护措施。文化观光部则表明“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制定提高著作物利用率的相关政策,使作者及文化产业,都可以享受的版权政策,为此积极支援创作活动”。政府则表明“通过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我们的文化产业成为经济产业核心,持续发展而积极支援”。这就是政府部门实质性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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