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建华: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
一、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
数字出版形态多样、传播途径广泛,是新兴的、具有网络特征的信息传播方式,数字出版离不开两个基本条件,这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必须是经作者同意,以制作复制品形式公开其作品;第二有关作品必须被复制一定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从本质讲是作品的数字化。
著作权法律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其中有一些基本的概念应在实践中逐步的明确。
多媒体作品是一部完整的、独立的“作品”,计算机并不是在不同介质的、不同“作品”之间转换,而是阅读一部有独创的形式、构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不可能对每一件新技术诞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但随着版权制度的深入,司法实践逐步完善,以及电子出版物质量的提高,电子出版物将受到应有的保护。
二、数字出版产业链分析
数字出版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数字出版相关产业之间形成的“产业链”,将带动传统出版与网络出版发展与资源整合。作品传播出现新了的形式和新的商业模式。比如,多媒体出版与传统出版之间具有较宽的结合点。如词典、百科全书、古籍的电子版本应属于图书不同媒体形态的衍生物,而电子出版物容量大,检索快捷方便而显示出此类题材电子出版物的独特优势。
以版权为核心的相关产业,称之为“流动、开放的金色链条”,我们即将面对的数字出版也将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产业链。
三、网络时代市场重心转移
过去,图书、电影、音乐是由出版商决定如何出版,以何种形式出版;数字时代是由消费者决定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方式获得和欣赏作品。网络时代出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重心转移。因为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出现,使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权利保护与作品传播利益平衡中,消费者的能力逐步加强。
四、数字出版中的版权贸易
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数字出版的发展必然意味着版权贸易的繁盛。
变单纯的“中介”个人为版权贸易操作实体;
建立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全过程的、新型的版权交易平台;
以信息化建设推动版权贸易开展;
开发多种功能的版权经营项目,建立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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