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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和谐社会进程中电视传媒的责任与品格

 

香港阳光卫视董事局主席兼CEO 陈平

 

首先谢谢各位能够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而且又可以听我这个外行的体会。我说自己是外行,在两年多以前,我和媒体是毫无关系,在之前,我曾经做过经济研究、科学研究,以及下海经商办了企业。走上媒体这条道路完全是很突然。既然做了媒体,我们在这两年多也有不少体会。但是这个体会就是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就是媒体企业与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  

    我们说做企业,不可能不讲究经济效益、不讲究经济效益,难以存活下去,这就是商业企业,不是社会事业型、服务型企业。但是,就像我们做任何一个企业一样,我们的产品都要讲究它的一种品质或者质量。各种各样的产品都有它的质量标准,比如我们前一个阶段谈得很多的食品,甚至在社会上和媒体上对食品产生一种不信任的危机。在我们社会生活中,一些生产食品的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食品的质量上做得有所欠缺。当然你可以解释为受到了一种强大的市场竞争,生存压力所导致的。但是这似乎不能说我们就可以忽视食品的品质标准。因为食品不讲质量标准,那是会吃坏和吃死人的,我这是说一个例子。  

    作为媒体,一个媒体的企业,也是生产一种产品,而这种产品更多表现为一种声、像、图、文的精神产品。这种精神产品有没有质量标准呢?既然我们说凡是产品,凡是服务,凡是牵扯到他人,都应该有一个标准,尤其是这个产品的服务是面向社会的,社会就必然有一个对这个产品强制性的目标。在传统的社会中,政府和国家对权利的管理不像今天这么完善,是采取一种事后处理的方法,比如说这个产品不好,吃坏了,最后是政府追究你的责任。

    在我们今天现代的社会管理中,要坚持一种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事前告诉你,什么是产品标准,事后,你违反了标准,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我这里说的,就是作为媒体所生产的经营产品,也是有标准,有品质要求的。由于媒体表现为一种精神方面的产品,所以在这方面,我通过两年多的实践,我理解为媒体产品的品质标准,就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因为它直接表现为对社会的影响力,对社会大众是正确的或者说是客观的,还是伤风败俗的。我说这个概念可能听起来有点过时,但是现在的媒体反而认识到,媒体必须更加强调它的社会责任。就是说,对媒体的产品,我们要明确地确定它的社会责任标准。  

 

我的媒体可能和在座的媒体性质不一样,我们是一个完全私营的,几乎是我个人控股的一个媒体。不是国有的,也不属党报、党刊。但是,对于我个人和政府和一个政党对媒体的认识,应该还是一致的。这个一致表现为对社会的责任。在没有做媒体前,我对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应该说不加思索的或者说没有严肃思考,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那时认为,凡是新闻都是正确的,凡是媒体的管制体系,尽管我们生活在这种体系上,总是认为这种管制体系应该是正确的,今天经过了两年多的媒体从业,深入到这个领域中,可能在某些管理者看来,应该说我是走向保守。这种保守的原因,使我们认识到,媒体的产品比一般的产品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当然,我们处于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当中,一方面媒体面临生存的压力,一方面又要对社会起到一种正面的作用。我所说的正面是一种积极的作用。这时,我们就面临这样一个困境。这个困境不可否认,现实和社会中的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我这个话的意思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往往是一些很低级,很八卦的新闻会有更大的市场,会有更多的空间,这是一个矛盾,我这两年多,也被这种矛盾所困扰。一方面我要坚持人文主题方面,这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更是中华民族崛起过程中非常需要的。 

 

但是另外一方面被人们称为阳春白雪,不如那些花边新闻、八卦消息更有市场,这是现实。由此,我逐步认识和理解到我们的社会对于新闻自由、对于媒体自由、对于言论自由到底说的是什么,所以我逐步从绝对的转变成为自由是相对的。即使我说是在把这种新闻自由做了一个普质价值观的西方社会,实际上它有一个前提,你的自由不可以妨碍他人的自由,你的行为不可以妨碍他人的行为。所以就导致媒体言论的自由。媒体言论自由和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两回事。个人言论自由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小范围进行传播的,而媒体的自由是会形成一种密度覆盖社会大众的传播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尤其是面对今日中国的转型、变革、崛起过程中,我又反而回到了一定的新闻检查机构和媒体的管理体系中。所以这是我作为一个媒体人的真心话。我认为这种管制和检查对自由宣传,会起到更好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这个过程逐步走向和谐的状态。所以,我简而言之,我今天谈的是体会,但是这个体会是我曾经做学者,然后又做企业,又做媒体,形成了这样一种看法,媒体的社会责任就是媒体产品对社会的责任。 

 

如何保证这种社会责任得到社会普遍、有效的贯彻?最重要的一点,媒体的管制体制是必需的。这就是我今天所要说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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