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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亟待规避
2007年末,某出版社和作者发生了版权上的摩擦,起因是该社的宣传人员依照惯例,将一本小说的部分内容交由某读书网站连载,按常理说,这是出版社宣传的手段之一,为作者图书销量计,实乃善意之举,更何况,这种连载的机会是经过不断努力争取来的。然而,不久后,该社竟然收到了作者的律师函,作者以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为由,要将出版社与网站告上法庭。
2008年初,相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一个由出版社、作者以及几家相关网站构成的连环纠纷,吸引了大家的注意。纠纷的中心正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各方围绕着在合同未注明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的情况下,电子版权的处理、使用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就是否用于营利目的,是否已经侵犯作者权利等核心问题,莫衷一是。
出版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如何签订的?
许多出版社表示,在与传统作家的合同上,很少有注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大家也都没有这个意识,更很少遇到这个问题,都在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中包括了。”对于这家出版社所遇到的问题,有些出版人表示难以理解:“出版社为了宣传图书才让网站连载,即使出版社不拥有网络信息传播权,也是出于工作考虑,怎么能算违法呢。”如果自己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大家也表示:一旦遇到了的确很麻烦,合同上还是应该尽可能清楚地注明“因宣传需要可能会使用全书文字的几分之一,不能视为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免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摩擦。
于2006年5月18日发布,自当年7月1日起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第18、19条则分别规定,根据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不同情况,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所涉及的与网络有关的版权纠纷,在该条例中都已涵盖,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为何相关纠纷依然不绝如缕?究其原因,还是当事双方的信任度被打了折扣。具体说来,以上文提到的出版社的官司为例,作者往往认为出版社将电子版权用于营利目的,并对自己隐瞒了所取得的收入,于是心生不满。加之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传播载体不断出现,形式多变,新业务对作者宣传时往往夸大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但一旦出版社代表作者签订合同,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最终难以实现经济目标,此举直接造成了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无法信任。而一旦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作者所有,又会由于作者本人对行业的不熟悉,盲目授权,造成影响纸质书销售乃至重复授权甚至伤害出版社权益,这也是出版方所不愿意见到的。
该如何规避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带来的麻烦,促成作家尤其是网络作家与出版方互谅双赢的局面?有些文学网站开始了自己的探索。
据记者了解,一家以女性阅读为主的文学网站,拟在近日建立出版方、作者和网站三方参与的“出版联盟”,以肃清目前业内比较混乱的中介代理制度,创造良好出版环境。
该网站商务部负责人介绍说,联盟将由网站同时对出版方与作者进行双向担保,规范整个签约、付款流程,向作者与出版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出版合作条件,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以及盗版等行为,降低无效、不合法的出版版权交易对作者的伤害,也尽可能避免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益混乱所带来的经济精神上的无谓消耗。
简而言之,由文学网站一手托两家,担负起监督人的责任,在各个环节实行监控,对双方负责,这样,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取得了收益,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可以经由网站作为中间人,按照合同给予双方信誉担保和收入分割。
文学网站此举的初衷很好,但由过去出版方与作者之间的沟通,变成了出版方、作者、网站三方之间的沟通,无形中增加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可能导致事情更加复杂化,还会产生新的不信任。
该如何尽可能规避可能因此产生的麻烦?出版业人士建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应尽可能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每一个分支,并清楚注明。比如,因为宣传目的在网上的免费连载,不能超过全部作品内容的60%,如果有赢利目的,则双方各获得收益的50%等等。
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即是,法律条文明晰,有法可依,但由于细节丛生,具体到个案的当事人,往往各有理由,有些是行业惯例,有些是情有可原,同时考虑到出版行为的特殊性,很难一棍子打死。对此,即使身处其中的当事人,也没有更好的对策。“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发生的纠纷,往往都是过去没有先例的,只能在不断的磨合中,慢慢消化解决。而这些案例可以让当事人在以后的合同中,总结以往经验,将合同细化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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