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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新媒体的奥运版权

 

  调研机构comScore2007年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网民数量达到了7.72亿,占到全球人数的12%。而中国拥有2.2亿网民。作为世界第一大体育品牌,奥运会又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市场?向新媒体第一次“出售权益”无疑是一次“有价值”的“尝试”。

 

  版权技术保护很重要

 

  已是晚上10点,央视国际奥运版权保护中心负责人刘璐的办公室依旧电话不断,讨论声不断,而内容足以吊起很多人的胃口,那就是央视国际如何将获得的新媒体转播权授权给国内的其他商业网站和移动运营商。

 

  毕竟,离奥运会的开幕时日无多,作为内地以及澳门地区唯一的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的新媒体平台,央视国际需要让自己在新媒体上的3800个小时转播内容发挥到极致,同时又要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坦率地说,2008年奥运会也是国际奥委会第一次出售新媒体转播权,任何一家转播运营商都没有经验可借鉴,我们也是如此,压力并不小。”刘璐告诉记者。

 

  为此,在成为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的授权转播商之后的两个月,央视国际便成立了奥运版权中心,专门负责新媒体的版权保护工作,技术出身的刘璐是该部门的负责人,“版权保护首先就是构建整个技术平台。”

 

  目前,央视国际已经拥有用户访问地域保护技术,对中国内地和澳门以外的用户访问进行限制。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所有中国内地和澳门以外的互联网用户,让这些IP无法看到央视国际转播的内容。

 

  另外,央视国际在尝试建立数字版权管理平台,通过成熟、可靠的DRM技术保护奥运视频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大规模传播。这就是给所有的转播内容在分发时加上一把锁,技术上称作“加扰”,只有一一对应,才能真正看到转播内容。“地域范围内的用户在播放的时候,需要拿一张认证加扰,你播放的时候,你要拿一张认证卡。”刘璐解释道。

 

  与此同时,央视国际制定DRM版权保护紧急预案,在出现突发版权事件时有效防止版权外泄。

 

  “这是实施一些主动层面的版权保护工作。”刘璐表示。

 

  同时,央视国际建设视频指纹识别(Finger Print)保护技术平台,有针对性地建立互联网视频内容监控中心,对盗版行为进行监控和识别,其中包括筹建奥运新媒体数字指纹识别库,存储3800小时奥运节目的数字指纹信息;同时与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等新媒体机构协作,推行视频上传识别系统和甄别机制。

 

  成立新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单是这三项技术层面的保护,央视国际便花巨资和新媒体领域内的国际顶级企业进行合作,微软、IBM等企业均在其中。

 

  “可以说,我们在技术运用方面在国际领域中还是比较领先的。”刘璐表示。

 

  而法律手段也是中央电视台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成立奥运版权保护法律工作小组的同时,也聘请专业的法律和版权事务机构。

 

  “但现有新媒体版权的法律法规并不成熟,新媒体的版权保护在必要的时候还是通过政府的协调以及社会力量来保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权益保障处副处长丁硕表示。

 

  央视国际也将配合中宣部、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公安部等机构,联合对奥运期间新媒体平台上视频的传播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全面杜绝奥运新媒体版权的流失。视频指纹识别保护技术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为了取证。

 

  为确保奥运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央视国际打造了包括网络联盟、移动联盟在内的奥运新媒体传播联盟,做好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这一举措也得到包括中国移动等众多新技术平台相关负责人的支持。毕竟一个好的版权保护环境是新技术平台的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最为期待的。

 

  “希望2008北京奥运会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成为与国际奥委会版权保护合作的典范,成为奥运版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央视国际总经理汪文斌表示。

 

  一次重要的“实验”

 

  而这同样也是国际奥委会所期望的,在央视国际成为2008年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的新媒体平台的第二天,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就来到央视国际谈到了新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地域问题,这也是国际奥委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际奥委会还表示,运动员博客不能涉及商业广告或任何与商业广告相关的行为。

 

  有相关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虽有利于权益保护商,但在现实中很难实施。

 

  与体育共舞的电视媒体,已是奥运会收入中重要部分,几乎占到了奥运会收入的一半,电视转播权的分配出售正是以区域划分。如果新媒体的转播权剥离出去,无疑是对奥运会赖以生存的“根基”进行着颠覆性的“动摇”,其运营成熟的市场开发的规则都将被破坏。

 

  但新技术的发展,对国际奥委会也提出了挑战,该如何适应新技术带来的生活娱乐方式?

 

  调研机构的报告显示,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全球网民数量的四分之一。“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国际奥委会首位市场总监麦克尔·佩恩曾表示,“但前提是版权保护的环境与法律要成熟。”

 

  北京奥运会要成为“尊重数字版权保护典范”无疑成为国际奥委会的希望。毕竟,2008年奥运会的数字版权保护“试行”将为奥运会今后的新媒体转播权的“出售”提供不可多得的经验。

 

  实际上,在悉尼奥运会期间,新媒体也曾进行过“出售”,但结果让各方“头痛”不已。首先是奥运会技术平台和传统媒体间的一场暗战,一赞助商正是在那次奥运会中花5000万美元投入新技术平台开发,并拿下部分新媒体转播权,但结果是血本无归。新媒体的转播该属于以技术为平台的企业还是以内容为主载的媒体之争,最终导致该赞助商走出了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的大门。与此同时,另一家网站推出体育明星个人比赛实录的形式并没有获得很高的关注度。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基本是以失败告终。

 

  但8年之后,形势大不同,网络几乎改变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2008年奥运会期间,央视国际将与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国家版权管理机构共同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利用法律手段实施版权保护。“一旦发现侵权事件,便会发律师函。”相关人士表示。

 

  国际奥委会在“出售”新媒体转播权后,历史上又第一次允许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期间写博客。运动员的写作需要遵守有关规定。国际奥委会为此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运动员在8月8日至24日的北京奥运会期间,不能在博客内刊载任何视频、音频文件,也不能刊登有关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此外,运动员或官员只能在博客内公开非奥运转播区域拍摄的照片,但是国际奥委会允许他们刊登在转播区域内只涉及个人形象、不涉及比赛本身的照片。国际奥委会还表示,运动员博客不能涉及商业广告或者任何与商业广告相关的行为。

 

  但也有相关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虽有利于权益保护商,但在现实中很难实施。

 

  2008年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又将给人们怎样的启示,也许在130多天后就可以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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