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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初陷版权诉讼雷区 “免费午餐”该怎么吃

 

  历时三年,唱片公司诉百度案终于近日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百度胜诉,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从三年前的七家唱片公司集体诉讼百度,到一审后百代和金牌两家唱片公司退出诉讼,寻求与百度开展合作,整个过程也戏剧性地印证了合作为主旋律的发展趋势。

 

  搜索引擎初陷版权诉讼“雷区”

 

  2005年,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来说并不太平。随着搜索引擎迅猛的发展,一时间,传统行业将矛头指向了搜索引擎。

 

  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2005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7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对涉案的137首歌曲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

 

  如果说早前,搜索引擎可能涉及的版权侵权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的话,国际7大唱片公司诉百度的案件无疑在当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有媒体将百度比喻为“骨牌”,意喻在此案的结果,将对日后的网络版权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在一审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百度网站上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7大唱片公司认为,他们拥有涉案的137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其许可,百度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这些曲目,百度的行为构成侵权。

 

  百度方面则辩称,百度并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MP3,只是提供链接。百度公司只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其MP3搜索与其他搜索引擎服务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百度还认为,自己并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因为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并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内容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和控制。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律师吴晓东告诉记者,在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网络MP3著作权没有明确的规范。

 

  当时迫于诉讼的压力,百度也在积极寻找MP3搜索的出路。当时一直使用百度MP3服务的网友张蕾还清楚记忆,百度原来的在线听歌和下载MP3的页面,一改右键直接下载歌曲的做法,而是在弹出页面中点击歌曲链接或搜索来源链接后再下载,并且在弹出页面上加上了版权保护声明。

 

  在一审过程中,对于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技术服务用于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因此,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

 

  2006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可免除赔偿责任,依照这一规定,法院还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在此案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

 

  2006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7大唱片公司指控百度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免费午餐”有规则

 

  赛迪顾问的一位分析师向记者表示,百度的胜诉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的最终胜利,在法律越来越规范的情况下,搜索引擎若想真正免责,还需谨慎行事。

 

  与百度面临相似诉讼,却有截然不同结果的是雅虎。2007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就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等11家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侵犯著作链接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的审判。依据一审判决,雅虎需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1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但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下载并传播涉案229首歌曲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被告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雅虎中国对外发言人则认为,唱片公司二告百度胜诉就是因为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23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雅虎中国没有收到权利人发来的通知链接,就不该承担责任。

 

  不过,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强调,“并非如此。法院判决是非常公正的。如果仅从结果上看,这两起诉讼案的判决是截然相反的,但是法院裁决的原则却是完全一样的。”于律师对记者解释:“如果仔细阅读判决书,法院在两个案件中确立了“搜索引擎搜索出的结果,不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的原则,这就是为何百度能够胜诉的原因。”

 

  事实上,搜索引擎公司和唱片业的矛盾已经得到了缓和。从7大国际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早早退出了原告的行列,而选择了共同合作、分成双赢的模式。就可以看出,判决结果本身,其实已经没有太多的意义,合作才是未来方向。

 

  百度二审胜诉合作才是王道

 

  据记者了解,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曾表示想要和解的意向。

 

  百度市场及商务拓展副总裁任旭阳曾对记者表示,百度一直非常开放、积极地和唱片产业探讨各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模式,进展和成效非常显著。我和5大国际唱片公司一些负责人都已经成了很好的朋友,就算在诉讼期间还经常碰面聊天,进行了很多业务合作方面的探讨。大家有很多好的想法,以前只是等诉讼案有一个了结,才能推动下一步实际的行动。”

 

  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百度不侵权。但百度和唱片公司间合作的种子已经埋下。

 

  百度的代理律师李德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一再表示,虽然身为一个法律人,但是看待搜索引擎产业的法律问题还是应当尽可能结合这个产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产业模式进行换位思考。如果单纯依据一部法律中的一条规定判定所有产业中的所有问题,将会有失偏颇。无论如何,对于搜索引擎绝对可以肯定的是两点问题,一是无论如何不能够阻碍搜索链接技术的发展,因为这个技术有它的特殊性。从范围上讲,搜索的范围和对象可以是任意的,在不违反公共道德的前提下,链接技术作为互联网的一项重要的、普遍性、基础性的技术,就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二应当考虑到公共获得网络信息的自由,公共有通过互联网技术获取其想要获得的信息的自由,应当保障公众的这种自由。

 

  应当说整个搜索引擎产业积极开发新的产品服务的行为都是值得称赞的,在一方面积极鼓励搜索引擎进行新领域探索的同时,搜索引擎业也应当合理作出成本和赢利能力计算的算术题。任何一种赢利模式都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这就需要搜索引擎服务商先进行商业性的分析,首先要考虑到该赢利模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出的成本如何,将这些问题计算清楚,在产业开发时就会游刃有余的多,遇到问题也会有应对的方案。对于整个产业的抗风险能力和产业发展也更加有益。

 

  李德成律师认为,只要与版权有关的问题都不能排除通过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这是一个互利的关系,并且社会公众利益也不能够受益。但是,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是共同成本不能加大,目前的各自为王的态度不利于产业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很多关于搜索引擎的问题都是法律上的空白,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想要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恐怕合作是惟一可取之路。合作的方式会有多种、形式也不一而同。只要两个产业都抱着共同发展的心态,以社会利益为着眼点,互相促进产业发展。那么,我们将拥有的未来是更加成熟的网络技术服务以及更加人性化的社会,对于产业而言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国外相关案例

 

  Napster开发的软件可以把音乐作品从CD转化成MP3的格式,同时它提供平台,供用户上传、检索和下载作品。1999年,国际五大唱片公司起诉Napster,指其涉及侵权歌曲数百万首,要求每支盗版歌曲赔偿10万美元。20002月,法院判定Napster败诉。Napster提出上诉,二审依然判其败诉。20026月,Napster宣告破产。

 

  类似的例子还有MP3.com。该网站分别在200069日、82日、821日,与华纳、博德曼、科艺百代及新力四大唱片公司达成和解,MP3.com除支付每家唱片公司两千万美元的和解费外,未来该网站使用者每从该网站下载一首MP3歌曲,MP3.com即向拥有该歌曲著作权之唱片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此,则MP3.com之附属公司My.MP3.com往后即可合法地在网站上供应歌曲让人们线上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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