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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出版社的生存危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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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不明导致生存危机

 

近几年,教育类图书市场鱼龙混杂,教育出版社出现生存危机的状况已是业界共知的事情,对此,板子打到谁那里都觉得有点冤,管理部门说,企业内部的经营问题不好过多插手,只能在大环境上协调;出版集团说,各社都要生存,对相互抢市场的现象只能协商;出版社领导说,现有体制的空间有限,施展不开手脚;编辑们说工作量大增,而工资逐年减少……其实,究其缘由,笔者认为应该归结于两点:一是教育出版主体不明,人事管理落后;二是教辅出版缺乏相关国家规定,无章可循。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其实是近几年讨论的热点,也是出版业改革的难点。图书出版是国家文化生活的重要表现,具有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殊性,尤其是教辅出版,对出版社的科研水平、编辑力量、作者资源以及出版流程都有较高的要求,但出版社改为企业性质后,在经济上脱离了国家供给,一切开销全靠自己,按照经济学的原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成了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大目标。很多非教育类出版社正是看中了教辅市场的巨大利润空间,在没有任何教辅图书出版经验和相关人员配备的情况下贸然进入,一旦遇到营销困难就打折甩卖,使得市场一片混乱。而那些无力参与教辅书市场竞争的出版社,则采取合作出版的办法,以“贴牌”等形式与民营书商合作,通过变相买卖书号来获取利润。教育类出版社则在教材开发和研究上都有很大的投入,但图书定价和财务管理又受到很大的限制,生产成本很高,自然在折扣战中尽失优势。

 

更为重要的是,出版社改制后纷纷隶属于出版集团,而集团对各社的考核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按照行政程序,因此改制充其量只是从国有事业转为了国有企业,出版社负责人由上级任命,仍然享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并不是职业经理人,从根本上而言这是不符合市场运行原理的,但大家都习以为常。不光是出版社正职,副职的选拔也由集团按资历、甚至人际关系等进行控制,这从制度上造成副职只对上级负责,而不需要完全对正职负责,正职既然无法保证副职对自己的忠诚度,那么他所制定的政策只能是各方利益相互协调后的产物,大锅饭等不平等现象就会依然存在。也正是由于这种行政性的干部选拔制度,使出版社的负责人还很难对本社的发展做出长远的规划并将这种规划付诸实施,因为一旦有了好的上升空间,他们自然会离社而去,因此靠一些短期行为赚取码洋、做大政绩成了很自然的事。另外,教育社的历史都比较长,离退休职工多,关系户多,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比例不协调,分配制度不合理,人员老化且几乎不流动,效率低下就成了自然的事。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占据教辅市场大半江山的民营公司,不仅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定位明确,而且其经理人和部门负责人都是市场磨练出的佼佼者,部门设立和人员配置都比较精简,因此在竞争中取胜就自然而然了。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目前对于教辅出版,国家在编辑质量、人员配备、专业要求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其中,“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办法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第四条),否则“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七条)。但其一这只是管理办法,并不是条例,所做出的处罚也只是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对教辅出版所需的专业种类、科研力量、人员数量和售后服务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违反此办法的行为也未做详细的处理规定,因此一直以来效果甚微。

 

目前,教育类出版社的工作主要遵照2005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来开展,该管理规定对图书内容的规定是,“出版图书的差错率应该在万分之一以内,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将图书全部收回,并由主管单位处以一定数量的经济处罚”。“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1]规定可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是问题有二:其一,这只是对普通图书的规定,对教辅类书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教辅类书籍因其性质的特殊,政府应该在专业性、准确度、规范性上对其要求更高。其二,出版社在改制之后,对员工已经进行企业合同制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已经大为增强,特别是在民营图书公司里,编辑人员的流动每年都超过30%,所以,该管理规定以限制个人职称晋升为惩罚手段的效果很是无力;即便是对出版单位实施的经济惩罚,与丰厚的利润相比,也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放开了出版物发行单位市场门槛,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上级主管单位限制和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提高了资金门槛和专业资格门槛,并首次打破了图书批发特别是总发行的所有制限制。总发行放开后,民营图书公司可以总发行自己策划的书,个人工作室和出版社之间的利益博弈,现在只剩下书号这个稀缺资源了。众所周知,很多经营不善的出版社手中正握着大把的书号,买卖书号并不是件很难的事,那么数以百计的出版社转而出版教辅书籍,数以千计的民营图书公司和图书工作室利用自身在本地的网络优势参与教辅书的策划、编辑和发行,就成了很自然的事。

 

因此,没有明确的教辅书籍出版资格规定,没有相应的教辅书籍质量要求,而又有巨大的利润的吸引,全国教辅类图书品种如此之多,出版单位如此之混杂,编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那么,仅仅依靠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市的新闻出版局每年所组织的几次抽查,教辅质量能好的了吗?而以编辑力量强而著称的各个教育类出版社,在这样混乱的市场中,要想始终不计成本保证质量,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自然就更多。

 

二、两个层面解决出路问题

 

上述问题看似出在体制和制度层面,其实也存在于经营层面,要想解决教育类出版社所面临的这种生存危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进行:

 

第一,理清体制,这已是老生常谈了。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让企业能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内部管理,给与管理者在财务、人事、考评体系上自主经营的权力,这样才可能摆脱厚重的负担和方方面面的牵扯,轻装上阵。否则,在市场和行政的两层重压之下,教育类出版社在耗光存粮之后必然不堪重负,难以支持长久。

 

第二,为教辅图书的出版资格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对教辅图书质量与印刷的标准进行细化,进一步加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教辅图书质量抽查的范围,完善出版社自查质量体系,严惩不合格教辅书籍的出版单位。最重要的是,应建立健全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条例法令,这样才会有威慑作用。

 

第三,教育社抓紧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上世纪90年代起就已经有起步早的出版社在异地设立分社或者图书中心,抢夺优质信息资源和发行网络,为数不少的出版社还和社会资本就具体项目展开合作,并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社会资本是目前活跃在文化出版领域的一支生力军,安徽、湖南、上海、辽宁等地教育社的发展现状表明,单纯依靠一种发行模式是不可能保持已有的市场份额的,只有将新华发行、社会资本发行和出版社自身的直销三者相结合,才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寻求多个利润增长点。作为买方市场,各社对教辅图书的收益预期正在逐步下降,以此为主业的教育社更不能“只要教辅不要其他”,而是应该大力发展网络、电子、音像、期刊报纸和教师用书、理论用书、学术专著等其他产品。“2002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规模15.9亿元,到2006年已经达到200亿元,5年间产值增长超过了10倍,并将跻身今后的出版主流”。[2]另外,主动出版适合政府采购的图书,完善数字交易平台和客户资料库,也都是抵抗市场风险的途径。

 

注释

[1]《人民日报》,2005年4月17日 第二版。

[2]柳斌杰. 《改革开放30年给新闻出版业带来什么》《中国图书商报》,2008年1月18日。

参考文献

①周百义. 《民营图书公司相对于国有出版社的比较优势分析》,出版学术网,07.10.24.

②许传哲,《四方出版人联手会诊》,中华读书报,2004年11月26日。

③桃夭. 《后教材时代与渠道之争》,中国图书商报,2007年12月14日。

④柳斌杰. 《将使更多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单位企业上市》,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5月15日。

(本文作者单位:江苏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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